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原省建委鲁建发[1996]18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省标准定额站土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