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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总  则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计价活动中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本规则。
    第0.0.3条 本规则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确定安装工程量以及相应消耗量的依据。
    第0.0.4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有效文件:
    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5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第0.0.6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省标准定额站安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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