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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体制障碍 完善建筑市场--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带动行业新一轮重大变革

    刚刚闭幕的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讨论研究,这意味着经历了二十多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又处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从建筑业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历程的实际来看,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在改革中已逐步浮出水面,从国有建企改制到投融资体制的变革,从行业管理模式改革到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尽管这些年已加大了力度,但体制性的障碍阻止了行业前行步履。可以说,体制障碍已成了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无疑为破解这些深层次问题寻找到了攻坚的突破口。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精神,对建筑业未来的改革与发展的走势,给出了一条十分清晰的思路。从行业的角度来认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将会对行业带来结构性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企产权改革将进入攻坚战   
    近年来,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呼声很高,并被作为业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尽管改革不断深化,但进展却缓慢,国企机制不合理、社会负担重、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据一份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25家被誉为行业排头兵的省字号建工集团2002年总经营额达1189.9亿元,而25家企业的总利润却只有8.49亿元,其利润率还不到1%,全员劳动生产率更无法与国际上一流的承包商相比。一些省字号国有建筑企业虽然经历了几次改制,有的虽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上市公司,但离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然很遥远。其主要原因是难以冲破国有产权归属的羁绊,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等一系列体制性问题成了改革最大的拦路虎。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吹响了国企产权改革的进军号。全会明确了要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些提法值得关注。前几年,中央曾就国企改革作出的"抓大放小"的战略选择,已被本次会议"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所取代。这表明作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建筑业,"国退民进"将成为主流;同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次,在产权改革的同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将成为未来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中一项必修课。有专家认为,十年前曾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次已经被"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代替。这一系列的新提法,都为国有建筑企业下一步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场统一有赖于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指导思想,这对深受地区、行业、部门分割之累的建筑业来讲,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建筑业市场的严重分割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有着非常深刻计划经济渊源的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框架,但一方面,当我们检查这个"框架"时不难发现,它的完善程度仍然很低。特别是源于各种利益的市场分割现象,依然制约着统一的建筑市场的建立。另一个更加令人担忧的方面是,最近几年来,面对这一严重阻碍建筑业市场化进程的顽症,来自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各种努力,似乎总有"收效甚微"的感觉。 那么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建筑业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应该如何建立呢?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在解决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统一法制两个关键问题下工夫。
    首先,从建筑业管理体制来看,我们知道,建筑业是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最深、最持久的经济领域之一。目前的情况是,不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混乱,而且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同样混乱。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仅是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同时还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不仅是市场行为的监督者,同时还是市场行为的参与者。这种情况客观上给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添加了浓厚的利益色彩,并导致地方政府或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争夺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制造市场壁垒、实行各种歧视政策,及至分割和封锁市场,弱化市场机制对提高行业效率和促进行业进步的作用。因此,对当前建筑业市场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惟有在管理体制改革上下大决心,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其次,统一的建筑业大市场的形成,必须依赖于统一的立法制度的建立。就建筑业而言,统一的大市场之所以难以建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统一的国家意志没有能够得到切实体现,造成行业管理在许多具体市场问题上出现管理尺度不完整、不衔接、不配套。目前行业和各地政府制订的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在协调全国统一的建筑业大市场上,仍然存在过大的地方性和行业性,特别是在有关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的法律文件中,有的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制造了壁垒。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建筑业大市场,就必须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种种"不合拍"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摘自《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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