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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
明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 

  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这个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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