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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
建设部三项配套制度同时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设领域与之相配套的三项制度同时公布并生效,它们分别是《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适用于整个建设系统,是对《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听证的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需要听证的三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有关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对于第一、二种情形,虽然建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但今后立法可能会涉及,因此在配套制度中做了原则规定。对于第三种情形,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没有列举应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
    该规定特别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所有行政许可听证均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费用全部由主管部门承担;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是否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对于听证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
    《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而制订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责任条款、落实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和不同责任情况的具体处罚标准。
    该办法明确,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和部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局、机关党委是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查实结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办法对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可单处或并处。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四方面的制度:一是以书面检查为主的日常监督制度;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归档制度;三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四是建立健全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建设部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对该许可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摘自《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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