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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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0.1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5.0.2 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5.0.3 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5.0.4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0.5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5.0.6 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5.0.7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5.0.8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5.0.9 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6.0.1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6.0.3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6.0.4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8.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8.0.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8.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8.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8.0.9 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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