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字〔201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延续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提报材料 甲级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式3份,附件材料(省要求书面材料的第4-13项)原件、复印件一式3份。 乙级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材料(省要求书面材料的第4-13项)原件、复印件一式2份。 三、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并填报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9月30日前报市造价办;市属造价咨询企业于9月24日前直接报市造价办。市造价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 四、有关要求 资质已变更但未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企业,须在申请资质延续前抓紧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截至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各造价咨询企业要按时、如实填报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各县市区要严格标准,认真核查上报材料。市造价办在审核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将结合近三年对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附件: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资质延续 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9日印发 打字:李燕燕 校对:曲凡叶 共印30份 |
|
首 页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会员服务 |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技术支持:济南天澜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