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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工程[2010]3号
 
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精神,现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计算,将我市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建设各方不得随意调整。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8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4-50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6元/综合工日。

    三、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按47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4元/综合工日执行。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所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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