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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办[2010]76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建办[2010]2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现就优质优价计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工程结算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中标后建设、施工双方应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优质优价进行具体约定。其中,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的2.5%予以奖励;对获得泰山杯等省级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的2%予以奖励;对获得市优质工程等市级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的1.5%予以奖励;上述优质工程奖励金列入建设项目费用中。对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奖项的,可在工程造价中列入直接费1%的优质结构费用,优质结构费用仅计取税金。
    二、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三、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施工单位采用《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相应技术措施防治质量通病,有关项目施工消耗量与计价标准不同时,可申请调整或补充。
    四、被评定为国家和省、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相应奖项优质优价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可遵照本通知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信用评价  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印发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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