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均应实行备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含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发承包双方须在国家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查期内及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备案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三份;
(2)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及定案表原件(三方签章)一份;
(3)中标通知书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评价意见;
(5)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相关资料备齐后报送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中加盖备案专用章。工程结算成果报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造价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并按加盖执业专用章。
五、发包人持《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未提交该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相关不良行为。
七、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不良行为。
八、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不良行为。
九、在竣工结算备案过程中,建设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结算备案 通知
烟台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打字:李梅 校对:赵良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