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印发了鲁建发[2005]2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该《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1、《细则》中所提及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中相应费率和有关说明;安全施工费的费率按烟建工程[2005]16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中之规定计取其费用。 2、实施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目中要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要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在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时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上述第1条规定计算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系规费的一部分,在招投标活动中是不可竞争的费用,要按上述第1条规定全额计取,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3、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帐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经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审核表》(附后)和设立专项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4、市、县两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违反《细则》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或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5、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相关费率。
6、《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电话:6216371)。
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