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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建[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附件:鲁财建[2005]4号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201212046321587.doc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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