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建[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附件:鲁财建[2005]4号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