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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办[2003]69号 |
关于印发《烟台市工程建设造价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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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管理局、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工程建设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工程建设造价专家委员会设在烟台市工程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工程建设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烟台市范围内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工程造价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烟台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 制定管理办法、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选认,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造价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民主产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可续聘。 第十四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和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不再聘任。 |
烟台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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