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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办[2003]58号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局、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建标字[200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该文件传达到辖区内各中介机构、施工企业,并组织好工程计价软件市场的清理整顿。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领域内的计价软件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水平,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发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市场,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是指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为依据开发的计价软件。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开发必须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管理工作。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省计价软件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省统一规定对计价软件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全省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技术评审的有关标准;
    (二)制定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实施全省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技术评审的受理、评审、登记、公告;
    (四)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市场;
    (五)组织推广先进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技术,引导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各建设主体利用计价软件生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概算、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应符合全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我省销售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需经技术评审,评审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外开发单位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评审申请,省内开发单位应向其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软件评审申请,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申请单位需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申请表》;
    (三)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计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的计价软件;
    (二)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计价软件;
    (三)申请资料内容不全、不真实的;
    (四)计价软件经评审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九条 经省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计价软件,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开发、销售计价软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统一的"登记编号"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软件用户档案。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公告有效期为同一计价依据使用周期。

    第十一条 凡通过省造价管理机构技术评审合格(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年检制度:
    (一)在有效期内,凡已公告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每年年底需向其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提报用户档案、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根据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一套;
    (二)年检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三)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注销其登记编号,6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公告的计价软件在有效期内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登记编号转让或转借。一经查实,予以注销登记编号,公告取消,且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作好软件的售后服务工作 。对售后服务差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登记编号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入我省建设市场的申请、技术评审、登记、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鲁建标发[199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计应用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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