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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办[2003]58号 |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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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管理局、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有关企业: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领域内的计价软件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水平,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发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市场,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是指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为依据开发的计价软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各建设主体利用计价软件生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概算、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应符合全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我省销售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需经技术评审,评审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经省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计价软件,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公告有效期为同一计价依据使用周期。 第十一条 凡通过省造价管理机构技术评审合格(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公告的计价软件在有效期内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登记编号转让或转借。一经查实,予以注销登记编号,公告取消,且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作好软件的售后服务工作 。对售后服务差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登记编号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入我省建设市场的申请、技术评审、登记、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鲁建标发[199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计应用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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