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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05]3号 |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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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务作业索赔 第四十七条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必须由正当的索赔理由,并出具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四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劳务承包人可向劳务发包人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1、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施工条件、不能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劳务报酬等。 2、 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发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数量的变化、建设标准的变化、追加或取消某些工程内容等。 3、 劳务发包人现场指挥错误,要求加速施工、不正当终止施工等。 4、 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 5、 由劳务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索赔事件。 第四十九条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1、 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2、 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7日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提出正式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 (2) 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 索赔依据。 (4) 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材料。 3、 索赔报告的审核与答复。 劳务发包人在收到劳务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的7日内,应及时审核并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未于答复或未对劳务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 索赔事件持续发生的处理。 当某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劳务承包人应阶段性的向劳务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7日内,向劳务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3"的规定相同。 第五十条 劳务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务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向劳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第七章 劳务作业报酬支付 第一节 工程量的调整及其全费单价的确定 第五十一条 由于发包文件有误,或施工中设计变更,需调整工程量及确定全费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当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 1、"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中工程数量或定额人工数量(以下简称"数量")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数量的变化,其数量可由劳务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 调增或调减的数量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相应的全费单价确定。 2、"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中工程内容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内容的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 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分项工程劳务作业项目。其新的全费单价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有漏项、多余项目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加、减少,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 漏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工程数量或定额人工数量、全费单价,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多余项目或减少项目的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的全费单价确定。 4、"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4)中某项目所含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的依据。 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措施劳务作业项目,其新的金额,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5、"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表5)中数量发生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 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相应的全费单价确定。 低五十三条 当按建筑面积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 1、"劳务作业发包工程概况一览表"(表6)中的建筑面积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建筑面积的变化,可由劳务承包人按全国统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劳务作业报酬支付依据。 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其全费单价按报价时的全费单价确定。 2、劳务承包人应将现场签证的措施项目用工、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台班数量汇总,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 现场签证的措施项目用工、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台班全费单价,可由劳务承包人提出,经劳务发、承报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发包人的原因,发生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的项目或数量变化,应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第二节 劳务作业报酬支付 第五十五条 劳务作业报酬一般采用按月支付,最终清算的方式。 第五十六条 劳务作业报酬支付,按下列程序进行(合同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1、 劳务承包人应在下月7日前,向劳务发包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款报告,劳务发包人在收到报告的7日内应完成审核并确认,确认后的7日内,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量90%的劳务报酬。 2、 劳务发包人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款报告后7日内,未完成审查工作或未对劳务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从第8日起,劳务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款报告视为被确认,应作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 3、 劳务作业承包项目全部完成,经检查合格后的7日内,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4、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本条"1"或"3"的要求支付报酬,劳务承包人应及时向劳务发包人提出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通知,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可与劳务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劳务报酬协议,经劳务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规定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利息数额。 第三节 劳务报酬结算款组成 第五十七条 当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其劳务报酬结算款组成如下: 1、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报价款。 2、措施项目劳务作业报价款。 3、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报价款。 4、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调整价款。 (1)"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中数量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数量增加(减少),其调整价款为 调增(减)价款=∑(某分项工程项目调增(减)的数量×原全费单价)。 (2)"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中工程内容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内容的增加(减少),其调整价款为: 调增价款=∑[调增工程内容的某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新全费单价-原全费单价)]。 调减价款=∑[调减工程内容的某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原全费单价-新全费单价)]。 (3)"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有误而发生漏项、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增加(减少)了分项工程项目,其调整价款为: 调增价款=∑(某漏项、新增项目的工程数量或定额人工数量×双方协商确认的全费单价)。 调减价款=∑(某多余项目和(或)减少项目的原有价款)。 5、 措施项目劳务作业调整价款。 "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4)中工程内容有误而增加(减少)了工程内容,其调整价款为: 调增价款=∑(调增了工程内容的某措施劳务作业项目新金额-原金额)。 调减价款=∑(调减了工程内容的某措施劳务作业项目原金额-新金额)。 6、 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调整价款。 "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表5)中的数量与现场签证的实际用量不同,其调整价款为: (1) 调增(减)的材料价款=∑[(现场签证某材料的实际用量-相应材料的原估算数量)×原全费单价] (2) 调增(减)的机械价款=∑[(现场签证某机械台班实际用量-相应机械原估算台班数量)×原全费单价] 7、 劳务作业索赔费。 第五十八条 当按建筑面积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其劳务报酬结算款组成如下: 1、 报价款。 2、 由于"劳务作业发包工程概况一览表"(表6)中的建筑面积有误而调整的价款。 (1) 调增价款=调增的建筑面积×原全费单价。 (2) 调减价款=调减的建筑面积×原全费单价。 3、 现场签证发生的价款。 (1) 措施项目用工价款=现场签证实际用工数量×(双方协商确认的全费单价)。 (2) 低值易耗材料价款=∑(现场签证的某材料的实际用量×双方协商确认的全费单价)。 (3) 小型施工机械价款=∑(现场签证的某机械台班实际用量×双方协商确认的全费单价)。 4、 劳务作业索赔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劳务作业发包文件格式 附件二 劳务作业报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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