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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04]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颁布以来,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现予以施行。
 
   本定额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同等作用。凡与本定额解释不一致的,均以本定额解释为准。

二OO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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