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 | 联系电话:0531-66718179
 
关于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的通知 鲁建标函〔202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同时调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相关内容,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技术支持:济南天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