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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03]10号 |
关于做好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3-04-03 00:00 |
2002年版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版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宣传贯彻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
定额站标准科 |
抄送:各市标准定额站(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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