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鲁豫同志在“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杨鲁豫同志在“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2-06-03 00:00

—— 完善强制性条文  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发展

    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面向我国工程建设实际,面向新世纪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强制性条文的出现开创了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推动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今天成立的第一个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再一次表明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从管理体制到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我相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有这么多工程界专家的帮助,这项工作一定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了把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做好,借此机会我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强制性标准是建立工程建设技术秩序的重要规则
    1、强制性条文的出台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大家知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这些规定具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性标准在实效上与法规等同,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条例中给予了明确的法规性质。
    第二、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职责。将标准化工作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法规的形式给予明确,把标准化工作多年来偏重编制向编制、管理、监督全面部署、协调推进的方面发展,增强了标准化工作的活力。
    第三、将标准与质量、安全联系更为紧密,提高了标准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依据的核心地位。一些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虽然呈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但究其原因都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施工、使用的条件下,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物毁人亡的现象。
    第四、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长期以来,工程建设各项活动中对是否执行了标准规范,是通过工程出现事故和隐患后,以标准规范的规定来追究各方的现任来体现的,但是,工程质量一旦发生事故和隐患往往是难以补救的,物别是人的生命。因此,仅仅通过事后和标准规范来判定对错是不够的,必须要进行事前控制,体现预防为主,同时还要进行过程控制,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应当及时纠正严重的应受到处罚,而不仅仅是事后处理。重庆綦江彩虹桥事故就充分说明了,凡严重违背了强制性标准而造成恶性事故的都是无法挽回的,这些血的教训必须牢记,而且要警钟常鸣。因此,事前预防和全过程监控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强制性标准上升到法规文件的地位,并通过《条例》加以确定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出发点,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要依靠强制性标准。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标准是质量的核心,标准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服务已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共识。但是,原来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就强制性标准来说已达2700多项,其中的条文大约有15万条。如果按照这样众多庞杂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甚至出现比较好的工程的有关人员也有可能受到处罚,突出不了对重大违法乱纪规案件的查处。前些年的实际情况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接连不断,而这方面监督管更换力度远远不够。这就促使我们录求以少量的、重要的条文来衡量判断的方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制性条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而生的。就拿房屋建筑部分为例,共摘录标准全部条文的不到7%,这样使用起来就大大方便了,而且突出了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这些最基本的东西。所以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出台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部81号令明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国外技术法规的特性,是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开拓创新的产物,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也是工程质量管理以法为本的关键。1999年开展的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和2001年开始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去年联合检查组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令人担忧。在受检的275项工程中,共查出有结构隐患的工程14个,占5.1%;可能存在结构隐患的工程51个,占18.6,加在一起达23.7%。从检查中发现有关勘察的问题有:在勘察中不按规定布置探孔,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不满足规范要求,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地层划分不规范,对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等等,这种状况势必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这都是违反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公众利益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建设部领导多次强调:今后,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筑必须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实践证明通过抓质量、抓安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等活动,把标准规范的地位提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把这项工作作为核心工作来抓,也是符合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强制性标准是人们对客观自然规律认识的反映,违反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经得起时间和自然灾害的检验。
    3、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
    我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对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的协定,一般称之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显而易见关税务局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是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指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技术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也是竞争的手段,但是自愿采用的,也就是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缔约国和地区想要进入中国市场面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大家知道中国的规范具有中国的特色,我们是最熟悉和了解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产业。这就要求对待强制性标准不仅要从技术上来分析,而且要从政治上、经济上、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分析,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技术反映到标准规范中来,把我们容易达到或我国国情特有的技术指标纳入国家标准中来,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有中国特色的标准规范应对入世后的挑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政府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法规的根本指导思想。
    4、应更严格、更科学的界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增强其系统性和完整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随着大家对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发现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在制定强制性条文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没有现在的经验,以及原来的一些标准规范已经陈旧落后等,使得强制性条文的选定不尽合理,在体系上、逻辑上还不够严密,甚至范围过宽、数量偏多,有些规定过细过杂;二是因为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技术规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制定和修订,这两年我们又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一批标准规范,使原来已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出现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三是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在众多的标准规范中摘录的,系统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之更加完整和协调。这些都是强制性条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大家来认真分析研究,按照部领导提出的“更严格、更科学地界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的要求来修订完善强制性条文。
    二、咨询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使强制性条文不断完善,并向建筑技术法规过渡
    1、咨询委员会的成立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次成立的房屋建筑咨询委员会,我们酝酿了一段时间,经过部领导同意,以建办标【2001】33号文批准成立,成立的目的是协助标准定额司审查房屋建设部分强制性条文的技术内容,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我们请高规格的专家从技术上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纳入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必须,与此同时,为下一步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时,提供决策建议。成立咨询委员会不是临时的动议,而是有长远的考虑,从强制性标准过渡到技术法规是我们的一个奋斗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理解技术法规的形成从编制方式、制定程序都应当有别于现行标准规范的编制,它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技术立法工作,这就需要在过去的规范管理、规范归口单位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强制性标准新的管理模式。
    咨询委员会的筹建过程中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都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履行咨询委员会的历史使命,不仅是我们在座的各位专家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各有关单位的光荣任务。各位咨询委员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是各专业中的学术带头人。我们把这项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审定工作托付给大家,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多年来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准则,过去我们依靠专家编制了大量的标准规范,现在我们仍然依靠专家审查强制性条文,将来我们还要依靠专家建立中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2、咨询委员会要站在国家的立场来从严把关
    制定和执行强制性条文,无论是从事建设活动各方的责任主体、材料设备供应商,还是政府管理部门、中介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涉及到了,但各方的利益取向和价值立场是不一样的,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建设工作秩序和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环境效益,就涉及到首先要维护谁的利益,然后是如何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条文,请各位委员来审查,大家应当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环境、效益这个大局的立场上,来保证强制性标准自身的质量,这样大家就有了共同的语言,就能够集思广益、求同存异,使得审查修订工作顺利进行。在座的不少委员者是标准规范的主编,要注意跳出自己编制的标准规范的范围来考虑,大家都要跳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圈子,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保证和提高强制性标准质量和水平放在突出的位置,从整体上和宏观上分析断定强制性条文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公正地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并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
    3、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对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审定。大家知道,这两年来标准定额司组织有关专家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这一轮建筑工程标准规范的出台,与上一轮相隔了12年多,这一轮规范是我们跨入新世纪的最新成果,涉及到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其影响是巨大的。规范修改了,强制性条文也应做相应的修改,不然就很难执行了,这是这次强制性条文审查修改的一个直接因素,同时还应考虑下述几个因素:
    第一,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是我们在缺乏经验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次我们首先要考虑整个房屋建筑部分的体系、内容结构框架的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
    第二,这次是强制性条文的修订,还不能说是编制技术法规,我们还要沿用原来一些基本要求,按照81号部长令规定严格界定强制性标准准的范围,既不能使强制性条文过多、多滥,也不能使得强制性条文少到起不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的作用。
    第三,这次强制性条文提出的审查稿,要整体审查,已经批准的规范要审查,原来版本中摘录的条文同样也要重新审查,近期将要批准的的标准规范也提出了一些强制性条文,大家也一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中对一些规定得科学合理、将要批准确无误的标准规范也提出了一些强制性条文,大家也一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中对一些规定得科学合理、将来可能直接作为技术法规的条文要优先考虑。通过这次审查,既要作一些补台的工作,又要作一些探索性的工作,任务是艰巨的,但我们有信心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今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点
    1、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
    国家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技术标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要尽快完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改变目前我国技术标准化建设滞后,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受制于人的状况,用高新技术标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和建设部领导要好这项工作的要求我们今年计划下大气力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标准体系框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组织措施等,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迫,需且涉及到各个有关部门,难度较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过去我们开展过类似的工作,主要是形成一个体系表,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标准编制工作,有助于提高计划性和针对性。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新形势下,又赋予标准体系新的内容,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将之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标准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开展对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研究
    去年我司已开展了这项工作,有了一些初步的成果,但还不深入、不系统。今年我们计划在2001年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全文翻译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的建筑技术法规,并进行技术内容和法规条款的对比,同时,组织开展中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管理体制的对比研究,为推进我国标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关于对技术法规的探讨,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它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批准,二是强制执行,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质量、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对此我们需要做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和研究,也希望大家共同研究。另外,给大家通报一个情况,为了探索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路子,我们计划先抓两个试点,一个是城市轨道交通,这个课题已与德国合作研究了两年多,有了一定的基础,拟按照技术法规的目标编制轨道交通篇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另一个是城市燃气,也有一定的基础,先做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经验。
    3、清理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据初步统计1995年以前的各类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近2000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54.4%,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全面复审。目前,我司已经进行部署,对1995年以前的标准规范进行全面复审,解决标准超龄服役问题,同时也防止因标准的技术落后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复审工作突出四个字“留、撤、改、并”,该保留的明确保留、该废止的尽快废止、该修订的马上组织修订、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为此应转变观念,“标准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细越好”,他的功能是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既要保证质量、安全、推动技术进步,又要方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便于实施和管理。同时还要克服重视新制定,轻视修订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修订比制定更重要,这也是国际惯例。我们要以这次全面复审为契机,力争3~5年内形成标准编制工作的良性循环。
    4、召开“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
    根据今年的工作部署,我部将召开五年一次的“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前五年的工作,部署今后几年的主要任务,会上还要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今年的会议正处于我们几项大的工作全面展开的时候,需要总结好、筹备好、部署好。工作量很大,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5、加强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
    面对今年大量新规范的出台和强制性条文的修订,今年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量很大。按照部领导的指示,强制性标准不令要让技术人员熟悉,把“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这一项“贯标”活动深入下去,使编制出来的标准能落到实处。同时今年还要进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当前我们首先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的检查,再开展其他的检查活动。
    各位专家,今年的工作任很重,我们司的人员又少,但我坚信只要紧紧依靠领导、专家,有大家的帮助和支持,中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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