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 遏制招标不公 为投标人撑腰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 遏制招标不公 为投标人撑腰
发布时间:2004-07-14 00:00
招投标活动中的不公行为将被进一步遏制。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据悉,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包括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办法》还明确,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即不再受理。 另外,《投诉处理办法》对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群众投诉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但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办法还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业内专家认为,该《投诉处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能够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同时也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并保护国家、社会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办法的出台对眼下愈演愈烈的不合理废标现象将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


摘自《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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