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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04-03-23 00:00
    近日,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首次对工程款拖欠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定义,现予全文刊登。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已竣工结算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二、已竣工未结算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四、在建工程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摘自《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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