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莱建发[2004]34号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2 00:00

各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规定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政府《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遵照本办法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二) 按照2003年《山东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施工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结构防护外的安全围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及砂石散状材料堆放地的硬化、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所需费用。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验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核发《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
    (二)负责对全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核定
    第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建设工业和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有关规定,使用经省建设厅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凡使用未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产品、用具,安全文明施工费一律不得计取。
    第六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均按《山东省建安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规定系数计算。本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单独列项,不得让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投标报价时的金额作为暂定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工程主体完成后,由施工企业约定建设单位,向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验收。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该工程设置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进行实测验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项目验收表,市造价管理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签字生效。
    (一)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项目验收表》,填制《安全文明施工申请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收到《安全文明施工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投资数额,并签发《核定费书》。
    (三)施工单位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核定费数额,列入工程结算。
    (四)已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应有建设单位签字,否则不予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的发包方、咨询单位不按《核定书》结算时,施工单位可以及时向工程造价管理处投拆举报。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组织建设、监理、安全监督等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应提供《核定书》。施工企业不能提供《核定书》的,建设单位应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
    (一)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二)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合同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
    (四)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7日印发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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