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日建字〔2004〕24号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
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11 00:00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7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古建、修缮工程,承包方必须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持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提交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副本、《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合同价登记书》。承包方必须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工程结算审定单、结算书)、《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结算价登记书》。
    二、建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严格审验《日照市建筑工程合同价登记书》,未办理合同价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核验《日照市建筑工程合同价登记书》,并将其作为计价依据之一。
    四、未办理建筑工程合同价和结算价登记的工程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价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日照市建筑工程合同价登记书》
        《日照市建筑工程结算价登记书》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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