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类别鉴定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日建字〔2004〕22号
 
关于实行工程类别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11 00:00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高估冒算和压级压价行为,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类别进行鉴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发包单位必须在工程招标前(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开工报告前),持计划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设计图纸,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依此作为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决算审定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调整,或者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类别变化时,工程发包单位应立即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进行中介服务时,必须严格审验《鉴定书》,并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的类别,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之一。
    四、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编审的工程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如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类别鉴定和变更;
   (三)伪造、涂改和出借《鉴定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

 二ΟΟ四年三月一日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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