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日建发〔2004〕17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11 00:00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三月一日

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计取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结构防护外的安全围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及砂石散状材料堆放地的硬化、现场住宿、消防设施、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等所需费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按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
    第六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承包方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领《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提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现场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填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并计入《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中,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异议的,可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核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其计价结果无效。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发包方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Copyright © 2017 sdzjxx.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虹辉 技术支持:虹辉(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 电话:0531-66718179 备案号:鲁ICP备1302897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