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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建发[2004]5号 |
关于印发《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4-02-28 00:00 |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健康发展,遏制压级压价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所有单位,已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四)负责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六)负责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咨询单位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条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包括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 兼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条件,经批准可以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咨询业务。 第九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送达委托单位时,必须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咨询单位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否则,其成果文件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凡取得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均须参加年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办理或限期整改,逾期不办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外地进莱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持下列材料到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跨省的要先到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验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及有关证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拟进莱进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件; (六)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七)拟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合并或重组,应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咨询业务专用印章,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咨询单位要提供有效证件,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停业半年以上的,应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 第十六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莱芜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得参与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 (四)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经济技术档案,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记录本单位的咨询业务情况。 第三章 咨询人员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咨询人员,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凡是取得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未经年度审核、验证的资格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从)业,禁止以个人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章 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国家、省、市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包括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 (四)材料价格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一个咨询单位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咨询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投资决策、设计、施工)不同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对同一工程项目不得重复委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采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咨询单位应在咨询业务完成后15日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到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以工程造价咨询的名义收取酬金。 第二十八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莱芜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秘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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