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政府《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政府《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遵照本办法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二) 按照2003年《山东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聊城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施工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结构防护外的安全围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及砂石散状材料堆放地的硬化、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所需费用。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定期制定发布《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二)核验市区范围所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核发《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三)负责对全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核验本辖区范围所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核发《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二)负责对本辖区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核定
第六条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规定和《聊城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有关规定,合理有效的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项目。
第七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均按《山东省建安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规定的系数计算。本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单独列项,不得让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投标报价时的金额作为暂定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在安全文明设施的各项目发生时间段内,由施工企业提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项目的数量、具体设置情况,填写《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经建设、监理单位核验,安全监督部门核准,报市造价办。
第十条 市造价办对申报安全文明设施项目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到施工现场查验后再进行核定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项目费用。
(一)对甲乙双方有异议项目;
(二)《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中未包括项目。
经核验后,市造价办办理该项工程《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时,施工企业应提供《核定书》。施工企业不能提供《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的,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
(一)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二)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合同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