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 进行年检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日建办发[2003]48号
 
关于对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 进行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14 00:00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建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等级动态管理颁发(暂行)〉的通知》(鲁建标字[1998]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的范围是全市已取得《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的所有建安、装饰企业。
    二、年检所需报送材料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年度审核表》;
    2、取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2002年度企业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
    6、2002年度工程项目产值报表;
    7、2002年度交纳的定额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纸张为A4标准)。
    三、年检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9月20日-11月10日为施工企业自查阶段。   11月10日前,市直、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各施工企业将自查材料报市定额站;五莲县、莒县各施工企业将自查材料报当地定额站。
    第二阶段:11月 11日-11月20日为检查阶段。由市定额站和各区县建委分别对市直管和各区县施工企业进行检查。11月30日前,各区县建委将检查结果报市定额站,市定额站根据情况对全市施工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整理、上报、公布年检结果。
    四、几点要求
    1、各区县建设局(建委)、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严格标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有关资料,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实施。
    2、未参加取费许可证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除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受检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年检资料,其中企业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报建工处数字为准,不得虚报、漏报。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日照市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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