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山东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是指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执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员。
第四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价办)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凡在聊城市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人员,须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否则不得执业。
第六条 对外市地进聊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人员,实行一工程一注册制度。承揽业务前,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执业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到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否则,将予以清出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市造价办统一组织实施注册证的申请、审核、培训、考试、发证、验证、变更和注销等。申请办理注册证,需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山东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执业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人人事存档证明;
(四)单位的聘任合同、本人身份证;
(五)其它有关材料。
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
执业管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在市造价办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签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一年后,持人事代理合同及"两金"交纳凭证在一个月内到市造价办续约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承接或开展咨询业务时,应向甲乙双方出示岗位注册证书。对不具有岗位注册证的执业人员,甲乙双方有权予以拒绝;对行为恶劣的人员,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在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资格,收回执业岗位注册证书:
(一)未通过上年度信用考评且未通过整改的;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合同期满未续约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有关执业证、章的;
(五)不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有关政策法规,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业绩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实行咨询合同备案和业绩备案制。
(一)咨询合同签定后十日内,由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到市造价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后于以下时间内: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投标报价在开标后十天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核预(结)算在完成后十天内,将业绩报告表报市造价办登记备案,作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的依据,逾期未登记备案的不予以认可当年业绩。
(三)每月5、15、25三天为报送咨询合同和咨询业绩的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四)对业绩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信用考评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考评。
(一) 参加信用考评应报送下列材料:
1、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山东省造价员证书、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单位的聘用合同。
2、 上年度已经备案的工程造价业绩情况汇总表,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3、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4、本人获得的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获奖证书;
5、按《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用考评。
1、 无业绩证明的;
2、 业绩资料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
3、 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4、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信用考评合格的,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中;
(四)信用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40小时的培训,同时停止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工程造价有关政策、标准,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建设部75号令和107号令,由资质管理部门或注册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