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和暂定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三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的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信用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两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咨询单位评优、资质升降级、承揽项目规模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咨询单位良好行为和不 良行为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七)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注册造价师证、山东省造价员证;
(八)社会调查结果。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200万元的加10分,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150万元的加5分;乙级或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100万元的加10分,年度咨询营业收入高于50万元的加5分;
(四)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阜外营业收入达20万元,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加5分;
(六)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计入总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咨询业务的减35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咨询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减10分;乙级、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咨询营业收入低于30万元的减10分;
(二)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超越资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20分;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随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减20分;
3、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10分;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项次减10分;
4、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每人次减5分;
5、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每项次减20分;
6、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合同内容表达不清楚,有欺诈现象的每项次减10分;
7、压低咨询业务收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私下协议的每项次减2分;
8、未按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备案的,每项次减5分;
9、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执业不规范、业绩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减10分;
10、未按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进行定期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减5分;
11、凡引起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减20分;
12、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活动不积极配合的减10分。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分:
1、办公场所低于100平方米的,或办公场所不整洁,各项制度没上墙的,减5分;
2、内部制度不健全(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职责不清的减5分;
3、未按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档案,或档案建立不规范的,减10分;
4、咨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的,减5分;执业人员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每人次减5分;
5、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的,减10分;
6、咨询单位因不良行为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减5分;
7、咨询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规范的,每人次减5分;
8、咨询单位未给员工交纳养老、医疗保险金或交纳不齐全的,每人次减5分;
9、由于咨询单位原因与员工发生纠纷造成上访的,每次减10分;
10、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未取得《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即上岗的,每人次减2分;
11、其他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