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10号文件《关于做好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做好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政府为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工程技术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性法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新版强制性条文较2000年版条文更新率达42%,编制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的参与者,包括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当熟悉、了解和遵守。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版《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宣贯工作部署安排。
(一)宣贯培训工作目标。按照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10号文件和全市标准造价工作会议要求,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轮培训,不留死角,确保新版强制性条文尽快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二)培训范围和内容:本次宣贯培训将分为施工和勘察设计两部分,分批分期进行,每期时间为2天。
1、施工部分的培训:
(1)培训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篇、第九篇;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要求参加人员: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标准管理的科室主要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有从事质量监督的技术人员;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所有从事安全监督的技术人员;
②参与建设活动各方: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基建的管理技术人员;
施工企业负责生产、质量、安全的经理、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的技术员、安全员;
监理公司从事施工监理的技术人员。
2、 勘察设计部分的培训:
(1) 培训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至六篇。
(2) 要求参加人员: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标准管理的科室主要人员;
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科室的主要人员;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技术人员。
②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基建的管理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所有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和审查人员。
(三)培训安排:新版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由市造价办组织,遵照四统一的原则进行:统一培训师资;统一培训学习教材;统一考核方法,每期学员参加省统一考试;统一颁发证书,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合格证书,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培训报名工作。市直单位须在4月17日、18日前将培训人员报市造价办,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在4月24日、25日前报市造价办。具体每期的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标准培训将建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考核手册》制度,对各部门和单位参加标准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考核手册》具体记录单位贯标工作,是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达标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名地点:市卫育路27号(中巨房产办公楼三层造价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492973 联系人:崔删非
附: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建部分)报名表
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10号文件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