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交底培训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枣建函字[2003]2号
 
关于举办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交底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2-20 00:00

各区(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及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修订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要求,各地区尽快组织对新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决定3月1日~10日举办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每年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均把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检查,本次培训是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宣贯工作的 重要措施,便于广大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等更好地掌握运用《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同时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具有技术上的指导意义。
    二、培训内容
    修订后的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共计涉及107项强制性标准,条文总数1444条,标准更新率42%,本次培训以《强制性条文》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为重点,由山东建工学院教授主讲,按照规范具体条文的技术内容结合施工范例进行分析讲座。
    三、培训对象
    此次培训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基建人员;监理公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技术和 施工管理人员;各级建管、质监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考试及持证上岗
    根据《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01]2号)第七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单位设立工程标准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凡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将颁发《枣庄市工程建设标准人员资格证书》。自2003年4月1日起未取得《枣庄市工程建设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技术工作,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活动,监理人员不得从事现场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现场签证。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为便于各区(市)相关人员就近参加学习,本次培训分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为:
    第一期:市直、峄城、山亭、台儿庄(2003年3月1日~2日)  地点:枣庄市机关招待所  
    第二期:市直、市中区(2003年3月3日~4日)              地点:枣庄市交警接待处
    第三期:薛城、开发区、枣矿集团(2003年3月5日~6日)    地点:薛城
    第四期:滕州(2003年3月7日~8日 )                     地点:滕州广交宾馆                            
    第五期:滕州(2003年3月9日~10日)                     地点:滕州广交宾馆                            
    六 、培训费用
    培训费由各区(市)根据实际发生确定,资料费80元(标准条文38元,实施指南30元,考务、证书费12元)。
    七、报名时需交《工程建设标准人员资格》申请表一份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各区(市)及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本辖区、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参加学习。
    联系人:孙中政     盖 峰
    联系电话:3253303  3311248   3310421

二○○三年二月十日



枣庄造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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