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发布水泥产品备案证明的公告”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枣建函字[2002]24号
 
转发“关于发布水泥产品备案证明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1-17 00:00

各区(市)建设局、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省建设厅决定对部分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水泥产品备案证明的公告”(第1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水泥产品,按照《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程竣工不予办理交工验收。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证明》的产品进入建筑市场,凡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无登记备案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枣庄造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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