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一五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鲁建标字[2010]11号
 
关于做好“十一五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1 00:0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委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建标函[2010]126号《关于开展"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和省即将对济南、青岛、东营、烟台、临沂、邹城六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全面验收。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抓好各项验收工作的落实。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社会文明程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创建城市应严格按照《通知》(详见附件)的各项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验收准备工作,全面掌握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整体迎检工作方案,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明确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到位,抓紧做好《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

  二、各创建城市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提出的任务目标及要求,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的七个方面30项工作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6月30日前本市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逐项检查,对整个情况进行详细梳理汇总,并按要求统计填写"无障碍建设情况统计表",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本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成就和不足。

  三、各创建城市应针对薄弱环节和部位,制定并实施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勿造成工作的"盲点"与脱节。切实完善无障碍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和充实无障碍建设指导专家组;切实完善无障碍建设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切实按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好、改造好、使用管理好各类无障碍设施;切实整理好验收《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落实好实地检查项目,确保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四、根据《通知》要求,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将于2010年7月下旬~8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六个创建城市的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创建城市,在2010年10月~12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及评估。对通过评估、审定的城市予以命名、授牌。

  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履行职责,坚定信心,科学安排,加大工作力度,求真务实,力争顺利通过省和国家验收,进一步提升全省无障碍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

  联系电话: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张波 0531-87087056

  附件:《关于开展"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0]126号)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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