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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06]5号 |
关于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6-02-13 00:00 |
各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新核准许可”)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内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现就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精神,加大对 “三新核准许可”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凡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均应按照“三新核准许可”要求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二、根据“三新核准许可”,我们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在办理“三新核准许可”时,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后,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办理行政许可。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监督职责,督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行政许可。 附件:《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 二○○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 一、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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