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鲁建发[2006]5号
 
关于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13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新核准许可”)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内实施“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现就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精神,加大对 “三新核准许可”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凡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均应按照“三新核准许可”要求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二、根据“三新核准许可”,我们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在办理“三新核准许可”时,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后,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办理行政许可。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监督职责,督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行政许可。

  附件:《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

二○○六年二月七日

附件: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审核工作程序

  一、承办单位
  省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二、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第293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四、报送材料
  应由建设单位提交下列书面及电子文本材料: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自行下载);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按“三新核准许可”的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承办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复核;
  3、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审核意见。
  七、办理期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听证、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理期限内。

 

  建标[2005]124号原文 



省标准定额站
Copyright © 2017 sdzjxx.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虹辉 技术支持:虹辉(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 电话:0531-66718179 备案号:鲁ICP备1302897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