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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协[2012]3号 |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 |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协安[2012]2号)的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建筑施工单位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实现建筑施工单位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标准造价协会研究,请各市标准造价协会组织本市建筑施工等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申报相关资料上报省标准造价协会。 联系人:张波 电话(传真):0531-87087056 电子信箱:sdbz1204@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协安[2012]2号) 2、《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建标协字[2012]7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建标协安[2012]2号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科学管理。遵照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协字[2012]07号)文件(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附件)。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该项工作,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按照每年评价发布一次的要求,今后,每年1月15日开始申报。现将申办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相关协会和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的申报工作,凡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都可以自愿申报,并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应包括建筑施工现场、施工企业(总包、分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县级及其以上的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管理部门等都可以自愿申报。 三、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或相关单位,对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资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提出推荐的意见和建议,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请于2012年3月15日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到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四、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县级及其以上的安全监督机构、主管部门,经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请于2012年3月15日以前,将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到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五、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来的各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和情况,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将于2012年4月15日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给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委会,进行审定。 六、经审定合格后的单位,授予“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称号,并于2012年6月下旬,组织召开大会予以公布,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秦春芳 13601196609 张梅英 13466779092 办公室电话:010-8835715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院5号楼2203室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zbxsgaq@163.com 网 址:www.zbxsgaq.com 2012年1月9日 建标协字[2012]07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及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与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都能认真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科学管理。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会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现将《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2012年1月6日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与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都能认真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科学管理。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 第二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实施的一项行业评价发布。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标准化协会,但可归口受理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部门(包括安监机构或相关协会等)。 第三条 评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依据是近两年住建部颁发的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包括以下标准: 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3、建筑施工塔吊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196-2010; 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215-2010;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四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配备第三条中所列出的标准或规范书本; 2、标准颁发后,组织或要求相关人员学习并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贯、讲解、培训等,有文字记载; 3、用文件或其他有记载的形式,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贯彻执行,并进行了检查和督促; 4、相关人员都了解、掌握并会应用上述的标准; 5、本单位没发生过因未执行或违反上述标准、规范而造成的已遂或未遂事故,及其他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 6、将标准的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融入到企业(或单位)技术管理制度中,提出具有操作性强的实施措施; 7、对标准贯彻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体会,且有推广应用价值,对标准、规范的修订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各项总和的分值按附件1的评分标准,达到90分及其以上的,即可以评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向所在地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单位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评价发布,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承办。 第六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程序如下: 1、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机构、管理部门等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送住建部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审定。 3、对于通过审定的单位,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授予“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布。 4、对于获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安全创优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第四条中提出的要求的文字资料; 2、企业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他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具体做法和业绩的情况介绍; 4、推荐协会或有关单位的评价结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单位的评价资格,并在网上公布其行为。 第九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每年3月15日前受理评价申请。评价期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对于取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如果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经组织核查确认后,撤销其称号,并在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或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取消其参加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 2、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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