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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送审 节能措施须明示
发布时间:2012-07-23 00:00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公开征民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须向购买人明示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草案送审稿规定,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时,应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须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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