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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1〕1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13 11:10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在工程造价中增加疫情防控费,对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响应等级调整、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防疫物资供求状况等情况,决定对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中规定的疫情防控费计取方法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2020年2月17日),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结束之日止(2020年5月5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规定计取疫情防控费。 二、自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开始之日起(2020年5月6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中规定的疫情防控费包含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现场签证确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计取疫情防控费。现场记录和签证不全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计取标准。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由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监督其实施。发承包双方应通过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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