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计取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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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2 06:41 |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全省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合理确定和保障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资金,现将相关费用计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项目。 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计取时,以不含设备费的工程造价(以下简称“计费造价”)为基数,区分0.5亿元以内、0.5~1亿元、1~3亿元、3~10亿元、10亿元以上等档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各档位内计费造价分别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计费造价不足0.5亿元的,按0.5亿元计算。
“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为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建筑业增值税在内的全费用价格。 三、上述计费方式主要依据《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标准》(T/SDSZ 11-2023)等编制,包括基础项和推广项要求的各项内容,已综合考虑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项目的交叉部分。BIM施工模型、建筑机器人、智慧厂站和智慧展馆建设等费用不含在上述费率中,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在编制工程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各类造价文件时,可结合建设星级,参照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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