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办法》共16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文件,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监管、提取标准、拨付结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提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的监督管理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在计提标准方面,《办法》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4.19%执行,燃气、供热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9%执行,园林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24%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93%执行。
《办法》同时提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