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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2009-05-14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宣贯培训班的通知》(建标造[2009]56号)转发给你们,各市如需参与学习,请自行组织人员报名参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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