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宣贯培训班的通知》(建标造[2009]56号)转发给你们,各市如需参与学习,请自行组织人员报名参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宣贯培训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