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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上报现行计价依据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2003-09-01 00:00

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处):
    鲁建标字[2003]11号文和[2003]3、4、5号文件发布的计价依据,分别于2002年7月1日和2003年4月1日起实行。为了使工程建设各方全面理解,熟练掌握,准确应用,我站拟编制发布《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对有关问题进行统一解答。请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通知后积极行动,广泛收集在学习和执行现行建筑、安装、市政计价依据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派专人负责汇总整理,并于2003年10月1日前上报省标准定额站。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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