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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6-27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市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部分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为此,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建设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工作。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确定并公布在全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
    (三)制定本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本省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的受理、审查、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对其实施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五)发布登记备案的、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等。
    第七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本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对初审符合备案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本市范围内已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产品的申报、审核、登记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或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七)提供建设工业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资料;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或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或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当产品设计和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设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技术依据之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目录中选用。
    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六条 生产或经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建设工业产品时,应同时提供《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时,应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没有按规定使用《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产品的,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时,必须严格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没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核查建设工业产品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工程,不予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应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建设工业产品用于工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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