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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装饰企业办理施工企业
取费许可证的通知
2002-03-25 00:00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已明确由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为配合此次机构改革,保护从事装饰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能够合法进行装饰工程的投标和施工,经研究决定,拟对原持有省二轻总会颁发的施工装饰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原持有省二轻总会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申报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
    二、各市定额站(造价办)要严格按照鲁建标发[1996]23号文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好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
    三、对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尚未办理取费许可证的企业,可与此次一并办理。
    四、各市定额站(造价处)要主动与当地建管局(处)联系,了解情况,以免漏报。
    五、上报时间,二OO一年四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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