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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共建文明城市
2019-04-30 13:42
    4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媒体发布会,发布《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李印参加了会议,并对新建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解释。

    该《办法》共六章,分别从基础设施建设、获取信息交流、社会生活服务等方面展开。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设施、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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