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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2019-07-01 13:32

各复审标准项目主编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为做好复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为重点,结合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精神和要求,本着有利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新型标准体系、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增加标准供给作用、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水平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标准对国家经济建设、重大战略实施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复审范围

    2014年12月以前批准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014年12月以后批准实施,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复审申请。

    三、复审程序

    1.自审。需复审的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并形成自审工作报告,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

    2.专家审查。根据各单位自审结果,邀请专家对复审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意见。

    3.公示。复审意见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公布复审结果。根据公示情况,审定公布复审结果。

    四、其他事项

    1.请主编单位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及自审工作报告(含电子文件),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对未按时提交自审意见或无具体自审意见的标准,将根据复审意见予以废止或更换主编单位修订或转化成团体标准。

    3.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联系人:省标准定额站张少红、杨伟伟,联系电话:0531-87087056,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1204室,邮编:250001,电子邮箱:yww7056@shandong.cn

 

    附件:1.2019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拟复审项目.doc  2.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doc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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