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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标准函审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12:07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原则上不组织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专题论证会议、征求意见稿讨论会议、送审稿审查会等各类会议进行研讨、审查,所有标准各个阶段的研讨、审查均采用信函审查(以下简称“函审”)的形式征询专家和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将标准函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第一主编单位负责标准函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必要时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分工。

二、函审前,须将函审通知、函审资料(编制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函审对象名单等提交省标准定额站初步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

三、函审通知应明确征询时限、审查要点、反馈方式等内容。原则上征询时限不少于10天;审查意见须向主编单位和省标准定额站同时反馈;反馈方式为信函、邮件均可。

四、函审对象应包括行业专家和相关单位,实行回避原则,编制组内部专家和单位不得作为函审对象。函审对象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领域、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须涵盖标准内容所有章节。

五、函审发出后,主编单位应做好跟踪工作,确保函审回收率。回收到的专家意见不得少于9人、回收到的相关单位意见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

六、函审回收后,主编单位应做好意见的汇总和处理,做到不遗漏、不重复、可追溯,按照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三种方式处理,并解释部分采纳和不采纳原因。处理结果与专家和单位及时沟通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函审意见汇总表。

七、函审结束后,主编单位须编制函审工作报告,提交省标准定额站。从函审开始至提交工作报告不应超过1个月。

省标准定额站将做好函审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协助相关单位推进后续标准编制工作。

联系人:省标准定额站  张少红,联系电话:0531-87087056,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1204室,邮政编码:250001,电子信箱: zsh7056@shandong.cn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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