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制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淄博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制
发布时间:2007-07-04 00:00

    淄博市建委日前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制,规定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均实行竣工结算备案。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审定,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必要条件。发包方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可以规范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工程竣工结算行为,有效斩断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的链条,它将有力地推动淄博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淄博市造价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随即发出了《贯彻意见》。要求:全市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计价方面的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各类规费,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备案及后续手续;施工企业必须诚信守则,严格按施工图纸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等级;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并保存好设计变更,签证等所有的原始资料。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计算依据,计价规则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实事求是,不高估冒算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造价咨询企业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政策规定及时审核工程结算书,不得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或因私利而损害有关建设主体利益;否则,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向社会披露。
    淄博市建委委托市造价处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日常工作,为此,《贯彻意见》要求各造价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与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房产权属登记等部门沟通与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同时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符合条件的每项工程均实行竣工结算备案。



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宋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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