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类别鉴定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莱建发〔2006〕45号
 
关于实行工程类别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0 00:00


各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高估冒算和压级压价行为,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类别进行鉴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发包单位必须在工程招标前(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开工报告前),持计划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设计图纸,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莱芜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依此作为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决算审定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调整,或者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类别变化时,工程发包单位应立即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进行中介服务时,必须严格审验《鉴定书》,并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的类别,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之一。
    四、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编审的工程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如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类别鉴定和变更;
(三)伪造、涂改和出借《鉴定书》。
    五、本通知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1、莱芜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管理办法(暂行)
    2、莱芜市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

二ΟΟ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莱芜市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与我省现行费用定额配套使用,是计算建设工程各项费用的依据,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
    第三条 凡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并根据鉴定的工程类别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刷,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签发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市造价管理处办理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副本。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前或工程开工前凭副本到市造价管理部门验领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正本,在莱芜市内承建工程项目的外地进莱施工企业凭副本到市工程造价管理处验领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正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副本必须提报:(一)工程设计图纸;(二)工程规划,计划批文;(三)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施工单位验领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正本必须提报:(一)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或外地进莱施工企业取费注册登记表;(二)定额测定费收缴证明;(三)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副本;(四)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副本和正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保存,从事下列活动时,各经办部门(单位)应严格审验工程类别鉴定书:(一)工程招标;(二)办理施工许可证;(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四)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五)申请定额解释及申请调解经济纠纷;(六)其它需出示工程类别鉴定书的活动。
    第八条 由于定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调整或工程图纸修改而引起工程类别变更时,应在发生后的二十天内到签发部门办理工程类别变更手续,否则原工程类别鉴定书自动作废,必须重新申办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签发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计算费用定额规定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罚款、降级、吊销取费证书或咨询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不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内容、规模;
(二)无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擅自计算费用;
(三)不执行鉴定的工程类别;
(四)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类别变更;
(五)伪造、涂改和出借建设工程类别鉴定书;
(六)不按规定验领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正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2:莱芜市建设工程类别鉴定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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