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德建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7-29 00:00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是指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各种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装安全施工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定期制定、发布"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计取标准";  
(四)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相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和纠纷的调解;
(五)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报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核定工作,并核发《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
(六)负责对全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核定工作,并核发《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
                           第三章  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和核定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工地的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设置安全施工设施项目。
第八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施工费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定计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投标时的让利、竞争性费用。在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在安全设施的各项目发生时间段内,由施工企业提出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项目的数量、具体设置情况,填写《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报建设、监理单位核验,建设、监理单位应自接到施工企业报送的《核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签证。逾期不签证的,施工企业报送的《核定书》即视为被确认。
第十条  施工企业将经建设、监理单位核验签证后的《核定书》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准后,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核定安全施工费,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核定完毕后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核定书》中安全施工费申请项目、数量及安全设施设置标准有异议,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共同核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按《核定书》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施工企业不能提供《核定书》的,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权扣除其原合同约定的安全施工费。 
                          第四章  安全施工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核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并未将其列入工程施工合同的;
(二)将安全施工费作为投标时的让利、竞争性费用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安全施工费标准的;
(四)未按照《核定书》核定金额办理工程结算的。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德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翻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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